在2021年11月,刘某顺利入职A公司,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当她在2022年10月发现自己怀孕后,及时告知了公司。仅仅两个月后,公司以经营计划调整为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对此,刘某坚决不服,并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被开除后的工资等。
深圳前海法院审理此案时,明确指出,刘某作为孕期女职工,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为,A公司以经营计划调整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决定被撤销。刘某在诉讼期间仍处于哺乳期,因此法院支持了她的主要诉求,即A公司继续履行与她的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和办公条件。
关于工资的问题,法院判决A公司需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刘某从2022年12月起至双方实际继续履行合同之日的工资。
该案的经办法官指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由于生理原因,短时间内难以提供正常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后也不易找到新工作,从而影响了她们的再就业能力。我国法律对这类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有特殊的保护,除非女职工存在重大过失,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关系。
法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为类似情况的女职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要尊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