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丁某,在查看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时,惊讶地发现自己在2004年“被贷款”了。这意味着他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持自己的身份证件进行了贷款,而这一贷款长达16年未归还,导致他成为了金融系统的“黑名单”人物。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并消除了丁某在金融系统内的不良记录。这一判决为丁某带来了法律上的正义,也提醒了所有人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案情】
2004年1月19日,丁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持其身份证与广西全州某银行订立了金额为5000元的借款合同。由于此人的外貌与丁某有几分相似,且银行未严格审查,导致这一借款发放给了错误的人。此后的16年,这笔贷款一直无人归还,丁某也因此被列入了金融系统的不良征信记录名单。
直到2020年1月,丁某才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函,得知自己“被贷款”的情况。此后,丁某与银行沟通无果,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消除其不良记录,同时索赔2000元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
一、银行与“丁某”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银行需为丁某消除因借款合同而在金融系统形成的不良记录。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银行已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此案的解决为丁某带来了法律上的正义,也提醒了所有人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法官说法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因为银行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导致丁某被错误地列入了不良记录名单。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商业银行法》也规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本案中,银行未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导致他人冒用丁某的身份证进行贷款,并将错误信息报送至征信中心,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承担协助丁某恢复个人不当信用记录的责任。
因此,提醒大家: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重要证件,也是法律符号和社会交往的凭证。大家应妥善保管身份证,防止丢失或被盗。一旦丢失,应立即到公安机关挂失并补领。同时,不要随意将身份证交给他人处置或出借,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待身份证件,最好做到以下几点:
1. 增强法律意识,不将身份证交给非公安人员检查; 2. 正确使用身份证,不将身份证转借给他人使用; 3. 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一旦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到公安机关报失、补领; 4. 在换领身份证时,应将旧证上缴或销毁,不可轻易将旧证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