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不少“宝妈”选择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及产妇提供月子服务。然而,原本为省心而选择的“一站式护理”,若因护理不当而造成损害,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月嫂失职导致的宝妈烫伤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袁某与某月子中心签订合同,预定产后入住该月子中心,接受产后康复以及月嫂对袁某及其婴儿的照护服务。同年7月,袁某剖腹产子后,月子中心的月嫂陈某到医院为袁某提供产后服务。护理中,陈某为刚完成剖腹产手术的袁某腿部保暖,将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置于袁某小腿附近,导致袁某双腿小腿烫伤,产生治疗医疗费8万余元。
双方立场
月子中心认为,陈某具备月嫂资格,且事发时袁某处于清醒状态,对月嫂在其腿部放置装有热水的矿泉水瓶知情并同意。因此,袁某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担责任。而陈某则称,她并未将热水瓶直接放于袁某受伤部位,其烫伤系因自身移动下肢造成,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作为专业的护理人员,应当知晓原告袁某在剖腹产术后意识尚未完全清醒。在此情况下,其护理照顾原告更应审慎仔细。但陈某却将装有热水的塑料瓶直接放置于袁某小腿附近,导致袁某小腿被烫伤。因此,陈某应对袁某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陈某系受被告月子中心的安排护理袁某,故相应的损失应由月子中心全部承担。而袁某对自身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月子中心赔偿原告袁某的损失合计13.3万余元。
法官提醒
渝北法院法官唐海峰提醒,在选择月嫂时,消费者应注意寻找正规的家政公司,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人员专业护理资质,并厘清月嫂与公司间的关系,签订正式合同。而月子中心在选任人员时,应注重考察月嫂对工作内容的熟悉程度和专业知识,并严格把控月嫂的选任、考核、培训、管理等方面,以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履职不当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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