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规定,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如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案件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1款列出了监护人资格可被撤销的情形,其中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若有上述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答: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则可视为“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2款均对此进行了规定,表明原告在特定情形下重新起诉的权利被限制。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时,能否进行调解?
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能调解,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同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
答: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有权申请撤销胁迫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期间多久?
答: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则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撤销胁迫婚姻之诉的时效是否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而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间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
答: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若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离婚冷静期为多久?
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答: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上述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先进行诉前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答: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上述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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