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们经常在新闻资讯中看到对罪犯的判决里面提到“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这样的刑期,可能很多人都不了解具体的含义,那么,什么叫缓刑?判缓刑需要有哪些前提条件?判缓刑后又重新犯罪怎么处罚?
什么叫缓刑?
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制度设计。其特点是判决被告人一定的刑期,但是刑罚先不予执行,在刑罚执行之前给被告人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要求犯罪人遵守相应的规定。考验期满后,根据考验期的表现再决定要不要把判决的刑期执行。缓刑的本质是给犯罪人一次不执行刑罚的机会。如果表现不好或者违反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将会撤销缓刑执行正式的刑罚。
“判几年缓几年”是指判决的刑期和考察期(缓刑期)的总和。例如,“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意思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2年,考察期(缓刑期)是3年。
判缓刑需要有哪些前提条件?
由于缓刑制度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监禁刑,当所附条件达到时,罪犯就可以免予原判刑罚的执行。因此,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性质、主观方面、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等。
- 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犯罪中止或退赃等情节。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通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法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区的影响等方面把握。
判缓刑后又重新犯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根据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规定了三种法律后果:
一、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外,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