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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 仅获赔7200元? 检方帮当事人追回11.7万余元赔偿款

“我的工伤损害赔偿款已经全部收到了,真的要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关心。”近日,身在湖南怀化的唐某给浏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今年7月,浏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李定妮和同事积极介入一起追偿工伤保险待遇案,并成功帮助当事人唐某追回了工伤损害赔偿款11.72万元。

唐某是长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2月13日,他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压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双方于当年3月1日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书》,公司一次性向唐某支付赔偿费、工资、医疗费等共计7200元。

然而,2019年9月27日,唐某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遂于当年12月30日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10级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等15万余元,仲裁委最终驳回了唐某的诉求。2020年6月2日,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检察院干警在走访中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与唐某取得了联系,并审查了相关材料。他们发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唐某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10余万元,而现仅得到7200元赔偿款,双方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书》显失公平,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

针对该协议是属于“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撤销权期是三个月还是一年等焦点问题,检察官通过摆事实、列法条、举案例,进行了详尽的释法说理。他们指出,该协议是在唐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所签订,且赔偿费用仅为7200元,对照依法应得的赔偿款,协议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数额,经济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协议。同时,唐某享有的撤销权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也应从唐某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即2019年9月27日)开始计算,因此唐某行使撤销权仍在一年的法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支持。

检察官的层层释法说理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一审判决撤销显失公平的《事故处理协议书》,核减被告已支付的7200元后,被告另需向唐某支付赔偿款12.7万余元。后经过二审调解,双方同意另需支付的赔偿款调整为11万元,由被告一次性向唐某支付。目前,赔偿款已支付到位。

责任编辑:何春中、韩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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