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需提前通知,违法解除需赔偿
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王某,被判给付原告六千余元。
案情回顾 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20年11月1日,公司发出《告知书》,欲对王某进行工作调整,并通知其于11月3日前进行工作交接。但双方未能就工作调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11月7日,公司作出了对王某的开除通知。王某随后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需支付其2020年10月及11月的工资,但驳回了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用的请求。王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及2020年10月及11月的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公司岗位调整,双方未能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且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王某,因此,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王某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及2020年10月及11月的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要么不提前但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